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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0365关于印发《阿坝县城市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7-11-29

【 关 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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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坝县城市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场)、县级各部门、省州属各单位、各寺庙管理委员会:

    《阿坝县城市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三届县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bet0365

                                20171012

 

 

阿坝县城市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着力构建优良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阿坝镇及周边乡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东至哇尔玛乡铁穷村,南至河支乡色尔古村,西至阿坝镇五村,北至哇尔玛洞沟村)的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城镇绿化美化、城镇亮化、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城镇垃圾处理、污水排放、公益性服务设施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力。

第五条 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是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并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城市管理实行网格化管理;划定网格区域,细化管理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责任主体在责任区域内巡查时发现有关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实现城市管理全覆盖.

 

第二章 城市管理责任分工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定额和行业规范;负责全县城乡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重点对城区街道、广场、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进行清扫保洁;负责城区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和综合利用;负责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负责全县范围的市容市貌管理,配合其他行政部门坚决查处乱搭乱建行为;负责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临街景观设施及公共场所等的市容市貌管理;负责对利用城市街道设置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宣传栏、标语、路牌、路灯和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对城市道路的破道与占道的审批管理,负责城市污水、雨水处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对城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梁及境内的广场、护栏等市政设施和城区的园林绿化实行统一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县公安局:负责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识、违法掉头、违法停靠、违法占道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对城区交通管理设施进行日常维护、更新,规范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负责开展城区交通秩序整治,查处各类无牌、无证车辆,治理各类车辆违法通行、违法停靠等行为;依法开展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对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对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罚;负责依法查处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马路市场”整治取缔,查处非法占用道路进行经营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非法营运整治等工作。

第八条 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负责监管市场经营主体的准入和退出行为,监管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竞争行为;负责店招店牌内容的审核监督。负责辖区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上级授权办理的其他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依职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负责辖区内商铺“门前三包”。

第九条 县运管所:负责客运站、洗车点等场所的规范管理;负责出租车车容车貌及行业管理,加强出租车驾驶人员职业道德和文明行车教育;负责客运站秩序管理,依法打击和处置非法运营等违法行为;城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组织开展机动车维修市场治理。

第十条 业畜牧和水务局:负责城市河道卫生管理;负责城区地下水源管理,依法查处河道及干渠沿线两侧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等工作、负责城区工程建设及附属设施引洪论证、水资源论证的逐级审批。

第十一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城市规划监管;负责城市道路及相关配套管网和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各类建设工地的施工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文明施工,严格按规定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修建清洗槽,设置冲洗设备,禁止渣土运输车辆未经冲洗带泥上路;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占用绿地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区不动产初始、变更、转移、抵押登记。负责监督管理城市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第十三条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城区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管;根据需要对城区建筑噪声污染、油烟污染、燃煤锅炉废气污染进行监测;负责城市绿化及城区森林植被保护;负责城区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演出市场、音像市场、文物市场、书报刊市场及其他娱乐业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核(批)及日常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查处各类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活动等工作。

第十五条 县消防大队: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编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对使用领域中的消防产品、防火材料以及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线路敷设等进行消防监督抽查;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等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的消防监督抽查;根据《消防法》规定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区内公共客运站点建设、维护及管理;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两侧道路红线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肆意破坏县乡道路行为。

第十七条 县旅游发展局:负责做好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做好涉旅行业监管,大力开展旅游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县物价局:负责全县城市管理收费事项的核价、定价;负责做好市场物价管控等工作。

第十九条 县公路分局: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负责依法查处超载货运车辆等工作。

第二十条 县供电、通信、广电等部门:负责做好所属设施设备的维护及管理,确保安装的设备及架设的线路规范有序。

第二十一条 供暖、供水、燃气等企业:负责做好所属设施设备的维护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个体经营户等:负责各自所在区域安全生产、环境卫生、风貌及绿化亮化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劝导、调解、引导等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各居(村)民委员会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县委宣传部、县电视台:坚持正面报道为主负责宣传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措施;让群众明白城市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宣传维护城市整洁、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树立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曝光破坏城市整洁、破坏公共卫生行为,强化教育引导,培育文明新风。

 

第三章 城市市容市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严禁在城区建筑屋顶、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窗台堆放、吊挂物品等有碍市容的行为;建筑物和设施的装饰应当与城市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 临街建筑产权单位及个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安装霓虹灯、轮廓灯和射灯等光彩亮化设备。

临街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管护单位管理,业主单位自建的景观照明设施由业主单位管理和维护;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后可纳入城市照明体系,实行统一运行管理。

城市公共空间的照明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避免形成光污染,不得对交通信号造成干扰,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等必须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包卫生达标、包绿化美化、包秩序管理)责任制,确保市容美观、整洁。

第二十八条 ()筑物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城市雕塑或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和临街的屋顶、观景台、平台、外走廊、门窗、阳台,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物品;

(二)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清洗,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三)搭设遮阳篷、遮雨篷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障安全、整洁、完整,出现缺失、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换;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游行、散发资料、沿途广播等形式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禁止在树木、地面以及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悬挂、张贴宣传品。需要张贴宣传的,应当到城区指定的公式栏内进行张贴。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街面容貌秩序的行为:

(一)临街店铺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二)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临街门店前搭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移动式遮阳篷、遮雨篷等设施;

(三)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杂物或者晾晒物品;

(四)不得在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设置废旧物品回收站点;

(五)不得在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卖艺、乞讨或者进行扑克、麻将等影响市容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公共区域上的户外广告张挂应当实行有偿原则,与周边环境、自然风貌相适应、协调,具体由城市管理部门议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置户外广告,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和功能完好,出现外形污损、残缺、显示不完整等情形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和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妨碍安全视距,影响交通通行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三)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用地范围,或者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四)在建筑外墙、顶部设置实物户外广告的;

(六)上下重叠设置户外广告的;

(七)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设置户外广告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户外广告设置者使用期满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延期手续。如不延期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期满之日起20日内,由设置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实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审核制度;店招店牌、标识设置者应严格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核定方案设置店招店牌、标识。

店招店牌、标识设置者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保障使用安全;店招店牌、标识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三十四条 严禁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

(二)将经营场所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至公共场所;

(三)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非公共祭扫场所或非指定场所抛撒、焚烧冥器及冥钞等祭祀用品;

(五)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六)在河道、渠道保护范围内和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清洗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餐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油等液态污染物外流,污染环境。

第三十六条 饲养犬只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饲养人对犬只在城市道路、绿地、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县卫生、公安部门负责城区流浪狗的清理。

第三十七条 集贸市场管理部门、使用人应当保持场内设施完好、通道畅通,使用人不得超出摊位、店面经营。

第三十八条 经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摊点。未经批准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摆设摊点,从事生产、加工、修理、经营、牲畜屠宰等活动;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及步行商业街进行宣传、促销、咨询、募捐等活动。临时经营区域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经营;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摆放有序、整洁;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做到垃圾、污水不落地,保持地面整洁;

(四)不得妨碍交通安全;

(五)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

(六)餐饮经营者应当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易产生油烟的方式进行经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城区施工工地应当遵循文明施工要求。临街工地应按规定施工打围,施工建渣必须倾倒至指定位置,工程竣工后应及时进行清理建筑场地,恢复因施工破坏的城市设施;建筑材料应在指定位置堆放整齐。

严禁因乱堆乱放影响市容及基础设施功能;市区施工场地出入车辆应冲洗轮胎,严禁将污染物带入街道,建材运输车辆必须对承载对象进行围挡、覆盖。

第四十条 市政道路(含人行道)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及时修整破损、坑洼的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破坏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求,需挖掘市政道路的,必须经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城市店招设置应当报请县工商部门审查,符合城市风貌要求,并严格实行藏汉双语标识,方可进行悬挂或张贴。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中进行绿化、景观植物栽培、整修等作业留下的渣土、树干、弃物,必须及时清除,保持场地的整洁、美观。

第四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停放点。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应在城区道路范围内规划临时停车泊位。

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标志、标线有序停车车辆。

禁止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道路停车泊位。

禁止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上从事车辆维修、销售商品等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城区街道、车站、广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先分类、再投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处置。禁止乱倒乱扔各种污水、垃圾、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第四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区道路、桥梁、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及时、有效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市场环境卫生,要及时清除垃圾、污物,定期消毒除害。各类摊点,应当备有清扫工具和盛装废弃物的容器;摊点的经营者应当对周围的环境清扫保洁;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

第四十六条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区生活垃圾实行有偿清运制度,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局进行核准。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露天场所、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或倾倒废气、废渣;不得在城区熬制沥青、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植物秸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因装修、改建、新建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其自行清运或按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清运。

第四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装修、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废弃的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按照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堆放,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和处置。

第五十条 餐馆、宾馆、食堂等集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

(二)禁止将餐厨垃圾交由未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

(三)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或者沟渠、河道、公共厕所等;

(四)禁止随意堆放、抛撒、倾倒餐厨垃圾。

第五十一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在驾驶室顶部或者车厢后部喷涂、悬挂放大号牌,喷印车辆编号;安装行驶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运载砂石、土方、灰浆、垃圾、废弃物等流体或者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捆扎牢固、封盖严密,不得沿途抛洒、泄漏;车辆轮胎不得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

 

第五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审批,并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植株砍伐移植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及时恢复城市绿地原状;未及时或者未按要求恢复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化用地。各类开发区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新建城市道路,必须按规定安排绿化用地。

第五十三条 绿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对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等绿地进行养护管理,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花草树木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五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在城市依树搭棚、围树建房,对在树上钉挂衣物、拖把,攀折刻划树木,践踏草坪。

(二)禁止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或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经批准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应当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爱护绿地及绿化设施。

第五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维修管线需要挖掘、占用绿地,砍伐、修剪树木或拆迁绿化设施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因不可抗力危及管线安全或紧急抢修管线,需挖掘绿地,砍伐树木及设施的,可先行施工,但在24小时内应补办手续。工程结束后,抢修单位应及时恢复绿地原貌。

因生产、交通事故等造成绿地、树木或绿化设施损坏的,必须予以赔偿

第五十六条 城区的临街门面、道路、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等设备时,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等经营场所,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活动,应当遵守有关环境噪声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应当连续作业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经批准夜间作业的,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并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第六章 城市基础设施管理

第五十八条 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成移交后的管理。城市公用设施须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及交通、市容环卫、绿化、城市照明等城市公用设施的,应当在方案设计时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意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的,由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五十九条 县城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剪修。

第六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必须保证正常使用,如需进行暂时限制使用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城区主次干道路面积水,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居民区及小巷的积水,由所属村、社区、居民户应及时予以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由上级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新修道路5年内、大修道路3年内挖掘必须依程序报城市管理局,通过县政府审批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六十二条 井盖、水沟盖板、花台护栏等缺失的,属于公共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及时进行修复。因人为因素损坏的,一经发现,责令其原价赔偿,并予以还原。

第六十三条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确定专人负责保洁,逐步免费对外开放。

鼓励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对外开放。

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第六十四条 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公共场所和其他密集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危险区域、危险源的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采取措施应对突发事件。应急事件处理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社会生活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县级各部门、各乡、镇(场)人民政府,村()委会,产权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

(二)不按照规定对城乡基础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养护、维修,造成城乡基础设施损坏的;

(三)将基础设施项目委托给不具备资质单位施工的;

(四)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费、罚款的;

(五)未按照城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的。

第六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执法中必须依法行政,执法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部门应对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现场执法检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全面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城市管理,不得妨碍、阻挠执法人员。

第六十九条 城市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协管人员的着装、标识应当与行政执法人员相区别。

第七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涉及到公安、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食药监等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协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衔接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落实专门力量,协助、配合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妨碍城市管理执法的违法行为。 

 

第八章 考核与监督

第七十一条 城市管理工作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治理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二条 城市管理责任单位对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县监察机关、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对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及管理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七十三条 邀请县人大、县政协通过调研检查、听取报告等形式参与城市管理监督工作。

第七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舆论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对新闻媒体反映、曝光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七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公示制度和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城市管理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有效处理影响城市管理的行为。对及时举报或为城市管理提供意见或建议的相关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或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其他形式的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七条 对侮辱、殴打环境卫生管理、保洁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擅自封堵环境卫生设施,拦截环境卫生运输车辆,影响城市卫生正常保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涉及城市管理的其他行为,未列入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本办法实施前,bet0365颁布的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行使处罚权,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罚权可委托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实施;各乡镇(场)人民政府所在地如需参照本办法执行的,由县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委托乡镇(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第八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自身职能职责的,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