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关于印发《阿坝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10-24

【 关 闭 】

  阿县府发〔201436

   

  bet0365

  关于印发《阿坝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各寺庙管理委员会,县级各部门,省州属企事业单位:

  《阿坝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已经十二届县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bet0365

                                                       2014108

   

   

   

  阿坝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建保〔200991号)及《阿坝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际情况,特制定阿坝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目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决策、统筹规划、分步解决、量力而行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阿坝县城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持有阿坝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4.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阿坝县城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

  2.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低保标准的1.8倍;

  3.无住房;

  4.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三)下列收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

  1.工资、奖金、补贴、补助;

  2.退(离)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工人基本生活费、职工遗嘱生活费;

  3.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4.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5.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6.其他劳务收入;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合法私有房屋的;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单位公有房屋的;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2年内已转让住房的;

  4.待入住拆迁安置房屋的。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一)城市低保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3平方米/人·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10/人·月·平方米。每人每月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补贴标准。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3平方米/人·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9/人·月·平方米。每人每月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补贴标准。

  城市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少于3人(含3人)的,按低保证或者户口簿中载明的实际人数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多于3人的,按3人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四、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程序按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进行。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到阿坝镇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阿坝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经居委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居委会负责组织重新审核,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取消租赁补贴发放资格;异议不成立的和公示无异议的,居委会进行汇总登记并报阿坝镇、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建住局等部门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县建住局在政府指定的公示栏及县电视台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县建住局向县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待补贴资金到县建住局专户后,建住局统一拨付到阿坝镇,由阿坝镇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低保卡或存折中。租赁补贴发放档案由县建住局和阿坝镇居委会存档备查。

  五、其他事项

  (一)已经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二)本年度上级下达的资金计划在完成本年底任务户数的前提下,如仍有节余的,可用于购买新建的小户型(50平方米以内/套)安置房或商品房作为廉租住房使用。

  六、相关要求

  (一)县建住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相关部门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申请家庭的申请资格和补贴发放程序等要严格依法依规办理。

  (二)对弄虚作假的申请人,由县建住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后,作出取消租赁补贴发放资格决定,限期收回已领的租赁补贴。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受理、审核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补齐。否则,不予受理、审批。

  (三)在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