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阿县府发〔201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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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省州属事业单位,各寺庙管理委员会:
《阿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已经十二届县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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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8日
阿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开放,加快优势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阿坝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鼓励投资领域
第二条 阿坝县鼓励和扶持投资的重点领域:
(一)农牧业综合开发、农牧业产业化;
(二)高新技术产业及新产品开发;
(三)中、藏医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四)文化产业、旅游景区、旅游商品、大中型游乐场开发;
(五)大宗物流、大中型批发市场、城市商业中心等建设;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七)国家、省、州鼓励的其他投资政策。
第三条 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减排及水土保持政策规定;
(二)符合城乡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工业产业布局规划;
(三)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和土地使用强度符合相关规定;
(四)项目实际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不包括10年,下同);
(五)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生产和初级产品加工应当符合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和我县产业发展要求;
(六)外商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三章 投资方式
第四条 除国家规定外,在阿坝县投资不受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限制。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或投资是指:
(一)国内外投资者在阿坝县新设企业(注册和税收均在县内);
(二)已入驻阿坝县企业增资扩能和技术改造。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六条 投资者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享受西部开发、国家和省支持藏区发展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由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其他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二)除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的产业外,经县政府同意,被认定为县级鼓励产业的,实行先征后奖的办法进行奖励。
第五章 财政扶持
第七条 招商引资企业享受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一)增值税: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鼓励类新建投资企业,从缴纳税收年度起前三年县财政按缴纳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50%扶持,后两年按30%扶持。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从缴纳税收年度起前三年按缴纳税额地方所得部分100%扶持,后两年按50%扶持。
新创办并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型企业和民营科技型企业,外商投资型企业、出口产品型企业,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新引进的国内外 500强企业、知名品牌产品企业,符合州、县规定的投入产出指标要求,增值税属地方所得部分,从缴纳税收年度起前三年按财政缴纳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100%扶持,后两年按60%扶持。
(二)所得税:新创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自缴纳税收年度之日起前三年按缴纳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100%扶持,后两年按50%扶持。
(三)营业税:投资从事文化体育产业、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旅游业、商贸流通业等服务行业新办企业,自缴纳税收年度之日起,年纳税总额达30-50万元,前两年按企业入库税金中县级所得部分的100%扶持;后三年按入库税金中县级所得部分的50%扶持。年纳税总额达5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入库税金中县级所得部分的100%扶持;后三年按入库税金中县级所得部分的60%扶持。
(四)资金扶持:凡通过招商引资到我县投资的工业企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除外),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财政按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财政按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财政按投资额的7%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投资强度达100万元/亩的,财政按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额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定;企业投产经营一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以上的企业,县财政给予1%的产业发展奖励资金,主营业务收入以税收部门核定的为准。
(五)生产地不在阿坝县,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县内的企业,自达到年纳税总额50万元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60%给予扶持。
(六)对通过增资扩能和技术改造,形成大批量生产特色产品、创造品牌、带动我县现代农牧业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明显的企业,协助争取国家及省州扶持政策。
(七)享受以上政策如有重复,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
(八)享受以上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工商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旅游局、林业局、供电公司、自来水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核实情况,确定扶持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六章 规费减免
第八条 招商引资企业享受以下规费减免:
(一)经批准可以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免收生产生活排污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相关规费,当年免收生产生活污水排放费和入户费;
(三)县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四)新建农牧产业、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在环境影响评估、安全评价、节能评估、勘测设计等方面的投入部分,在企业正式投产营业后,政府给予50%的扶持。
第七章 金融扶持
第九条 招商引资企业享受以下金融扶持政策:
(一)加大对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节能减排等绿色环保型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和牦牛、生猪、奶业等投资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积极满足扶贫项目、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有效信贷需求,并实行优惠利率政策;
(二)设立企业发展专项扶持基金,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等多渠道发展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进入企业发展基金领域,逐步扩大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
(三)建立县级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激励机制。引导县农行、信用社等金融企业设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窗口,加强企业贷款体制建设和平台搭建;县企业发展专项扶持基金对进入基础建设、生态保护、产业调整、景区开发、文化传承、民特产品开发等领域且信誉良好的企业,按不超过当年新增贷款总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并给予贷款利息50%的补偿,在企业投产经营后拨付至企业专用账户;
(四)建立企业租赁补贴激励制度。县企业发展专项扶持基金对入驻我县基础建设、生态保护、产业调整、景区开发、文化传承、民特产品开发等企业在土地、房屋等方面产生的租赁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核定,同行同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助,并在企业投产经营后拨付至企业专用账户。
第八章 生产生活服务
第十条 招商引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县自来水厂确保投资商24小时用水(除不可抗逆的因素外),如确需停水,应提前5小时通知企业;
(二)投资企业用电需提供用电申请、业务受理后,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由县供电公司开辟用电“绿色通道”,如确需停(限)电,提前24小时通知投资企业;投资企业用电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复目录电价标准执行;
(三)切实保障投资者正常建设、生产、经营和人身、财产安全,尊重投资者的工作和生活习惯。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要从项目动工开始即实行“挂牌保护”,为项目建设和外来投资企业保驾护航,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外来投资方其家属、子女随迁时无论农业或非农业,均可在我县登记、落户,并享受居民的同等待遇。优先解决其子女在当地入学问题;
(五)产业转移企业通过校企联合、定单培训、定项培训等形式开展劳动力培训,由劳动部门按照定点培训机构经审核公布的培训费标准的30%补助;
(六)产业转移企业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县政府负责承担支付该就业人员3年内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七)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白卡和银行代收制度。由县商务局会同县法制办根据优惠政策规定发放企业收费明白卡,企业按明白卡定额交纳行政事业收费,对“明白卡”外收费企业有权拒交;
(八)实行企业联检制度,对投资者兴办的企业须年检的,每年由县商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行一次性联合年检。除安全、质监、消防、环保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
(九)实行领导挂牌服务和重点保护制度。对签约项目实行“三个一”跟踪服务管理机制,即“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明确一名县级领导牵头,确定一个责任单位为主,商务局确立一名联络员。实行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与项目的有效对接。
第九章 办事流程和投资服务
第十一条 办事流程:
投资者与商务局洽谈——商务局核实客商基本情况后上报县政府审定同意——行业主管部门与投资商共同拟定意向协议报县政府审定——投资者与县政府签订投资意向协议——投资者向县财政局交纳投资保证金后协议生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土地、建设、环评、风险评估等手续——县发改局(核准、备案)——投资者在当地注册成立公司——办理税务、安监、质监、银行等相关文件、手续——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县财政局退还投资保证金。
第十二条 投资服务:
县商务局:负责投资项目整个协调工作。投资方在投资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县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县商务局对招商项目进展情况需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
县发改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预审、选址意见书、节能评估、地质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社会风险评估等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办完备案、核准等手续,县发改局需上转的项目,需在3个工作日内上转。
县监察局:在投资项目中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或个人,投资方可向县监察局投诉;对其他项目部门所涉及的履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企业在编制可研及申请报告期间,需同时在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局、县税务机关(国税、地税)、县防疫站、县质监局、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县金融部门、县药监局、县畜牧兽医局、县农业局办理相关的附件资料。
第十三条 签订协议1年内没有在阿坝县注册的企业,取消各项优惠政策。办理了相关手续,项目迟迟不开工,土地闲置达到1年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国家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2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证。项目虽然开工,但项目最终未建成的不得享受任何优惠政策,已享受的优惠政策需全部追回。项目虽然建成但未按协议规定的投资规模、投资时间建成的,原优惠政策取消,县商务局依据建成规模和本办法,重新衡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章 政策兑现申报
第十四条 奖励的申报:
(一)引进招商项目的机构或自然人应在招商初期到县商务局备案。备案时需提供身份证和投资方出具的确认函;
(二)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凭借有效身份证件及影印件,工商、税务登记证书及影印件,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台账,项目款项的有效凭证(购买土地、设备发票、项目竣工报告或决算书,具备法律效力的评估报告或决算书等)及影印件到县商务局填写《阿坝县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在项目建成后,由投资者备齐相关资料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县商务局会同监察、国土、发改、财政、住建、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对资料、资金等进行审核认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十一章 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条件的可采取“一事一议”:
(一)在县境内投资5000万元或年产值达5000万以上的企业,对阿坝县经济社会起到较强的拉动作用;
(二)进入成阿、德阿工业园区的企业投资在1亿元或年产值达1亿以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未作规定的,按国家、省和阿坝州其他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若有调整,本办法有关条款将相应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阿坝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阿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阿县委〔2014〕21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