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0365关于印发《阿坝县城区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占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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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坝县城区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
占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省州属事业单位,各寺庙管理委员会:
《阿坝县城区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占道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十二届县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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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6日
阿坝县城区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占道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城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的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城区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促进干净、有序、美丽县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是指对在城区道路为机动车辆提供有序停放所收取的公共资源占用费。
第三条 县城区道路临时占道停车实行泊位管理和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制度。实施泊位管理的路段,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城市管理局共同确定,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实际情况下,遵循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等设施;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由县城市管理局根据有偿、限时、占用的原则,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所收费用应当上缴财政,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机动车临时停车占道费按照“停车计次、按次计费”的方式收取,计次收费时段为:8:00—18:30(夏季),9:00—18:00(冬季)。
第五条 车辆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内停放,驾驶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时,接受停车管理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
(二)车辆应顺向有序停放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内;
(三)按规定缴纳临时占道停车服务费。
第六条 未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县城市管理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涂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占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从事其它活动。
第七条 破坏停车泊位交通设施应当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装载危险品的车辆,超长、超宽等不适宜进入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不得进入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内停放。
第九条 军警、消防、救护、救灾、工程抢险、环卫、执法等特种车辆因执行任务需要,可以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免费停车。
第十条 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门前占道停车,可以向县城市管理局申请划定停车泊位,以年费的形式缴纳停车费,所停放车辆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负责管护。
第十一条 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条件下,为社会公益场所提供车辆免费停放。在各类学校门口的城区道路上分时段(11:00—14:00,16:30—18:00)设置相应数量的免费停车车位,提供停车服务。县内组织大型公益活动需临时占道停车的,免收停车费。
第十二条 收费管理人员应佩带占道停车收费服务标志,携带从业证件,文明管理、优质服务,在规定区域内合法收费。
第十三条 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停车定额专用发票。收费人员不出具税务部门专用发票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临时停车占道费用。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驾驶员收到告知单后,应当在7天内持单到县城市管理局补缴临时停车占道费;拒不缴纳的,由县城市管理局录入路侧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信息数据库监控系统,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停车未缴费或不按要求缴费的;
(二)跨压或占用两个以上停车泊位,不按所占泊位数量缴费的。
第十五条 除机动车辆外,其它行为不得占用停车泊位,如特殊情况需占用停车泊位的,应当报经县城市管理局同意,按机动车辆临时停车占道计费。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临时占道停车都应当服从管理,爱护临时停车设施。对损坏有关设施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城区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由县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城市管理和物价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