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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6-07-08

【 关 闭 】

    6月23日,四川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国家文化治理能力、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公共文化服务的传统政府供给模式由于缺乏竞争和公众选择,导致服务效率和质量低下,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精神文化需求。政府只有通过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文化领域,使资源配置从文化系统“内循环”逐步转为面向市场和社会的“大循环”,才能提供更多为群众喜闻乐见、充满正能量的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努力实现公共文化服务“适销对路”,让群众真正喜欢文化、参与文化、创造文化。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负责起草的《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对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做出了重要部署。  

 

  二、《实施意见》出台意义    (一)明确了“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菜单式服务模式。随着快速城镇化和数字信息化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文化的需求也在发生快速的变化,这就需要深入研究新时期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特点,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要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真正的文化需求,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实行有效对接。对此,《实施意见》坚持需要导向,提出要改变传统“自上而下”供给方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共文化服务的“菜单”,让人民群众根据自身需要进行选择,供给主体可根据人民群众要求“量身定做”,通过设计“消费者的投票权”促使供给主体提高供给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权益。  

 

 

 

  (二)明确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规范化购买机制。《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彻底打破了以往公共文化服务由政府大包大揽、公共文化机构包办垄断的旧格局,将有力推动市场化配置公共文化资源新格局的形成。《实施意见》从我省实际出发,切实考虑到相关社会力量起步较晚、发育迟缓、承接能力弱的情况,明确“购买内容”为现阶段“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以《指导性目录》形式予以公布。并提出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既强调对规范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的顶层设计,议定基本原则,同时又允许各地根据原则要求突出地方特色,支持地方政府研究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在具体操作上把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选择权、监管权和评价权交给地方,给各地方留足创新空间,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  

 

  (三)建立了“统筹推进、科学评价”的一体化保障模式。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是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的基本关系,《实施意见》充分考虑我省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承接主体发展不均衡现状,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建立绩效评估办法和综合性评审机制,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确保购买资金“用在刀刃上”,购买服务和产品“满意在心坎上”。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实施意见》基本框架由“3大章节”构成,提出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工作保障,明确了政府购买的“七大主要内容”,即: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资金保障、监管机制、绩效评价。附件《指导性目录》将购买内容细分为“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等五个方面三十八项,《指导性目录》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实施意见》和《指导性目录》体现出以下特色亮点:  

 

 

 

  一是明确承接主体,完善购买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实施意见》对承接主体的界定更加明晰,明确了承接主体应具备的七项具体条件;对购买机制的内容更加细化,对政府购买计划编制、信息公开、合同签订、服务验收等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充分体现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透明、公平、公正。  

 

  二是强化监督管理,健全监管机制。《实施意见》明确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要求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同时对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出了明确要求,要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  

 

  三是加强资金管理,开展绩效评估。《实施意见》明确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纳入绩效评价体系;明确了绩效评价的主要指标体系,注重群众参与和满意度,注重结果评价;探索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增强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