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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 : 2016-06-14

【 关 闭 】

阿坝州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阿府发〔2016〕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州委十届七次全会“加快建设川西北生态经济示范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全力打造川甘青交界地区经济中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全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以良好有序的城乡环境作为发展的重要支撑和有力保障,现就进一步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清洁城市活动、旅游环境治理为重点,统筹推进城乡环境治理工作从局部治理向整体推进深化、从专项攻坚向常态治理深化、从宣传引导向依法规范深化,力争全州90%以上的村生活垃圾实现无害化处理,100%的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探索高半山、边远村寨生活垃圾就近无害化处理模式;村庄保洁人员保持在3880名以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群众参与度达到80%以上;旅游线路沿线、交通集散点等区域厕所达到“数量充足、干净无味、有效管理”的标准。

  二、重点工作  

  (一)常态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七进”活动。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全州城乡环境综合整理“七进”活动工作方案》(阿州城乡治办〔2009〕8号)要求开展工作,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激发和调动人民群众支持、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每月“七进”活动的开展情况,要作为重点内容纳入综合性简报中报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

  (二)深化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各村(社区)是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要加强对所辖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指导,继续保持“五有”标准。保持保洁队伍相对稳定,并按时支付保洁员工资,依托村保洁人员队伍建立村流动可再生资源回收点。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在村规民约中约定轮值制度以及对不履约行为的惩戒等内容,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助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作用。

  (三)深化旅游环境治理。以“厕所革命”为突破口,深化旅游环境治理、提升旅游文明素质。各县(市)、卧龙特别行政区于6月底前完成公路沿线厕所规划布局,并按照《旅游厕所建设管理指南》对现有厕所进行排查,达不到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

  (四)聘请城乡环境卫生监督员。参照政风行风监督员的方式,各县(市)、卧龙特别行政区分别聘请5名左右有环境治理工作经验的人员为城乡环境卫生监督员,对所在县(市)、地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直接报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

  (五)开展示范城镇乡村复核工作。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四化”标准,对已经创建成功的12个乡(镇)、225个村进行复核,对不达标的乡(镇)、村,报请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撤销示范称号。

  (六)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单位、人员,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严格执法。

  (七)全面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城乡居民形成良好生活习惯和文明行为方式。要依托广播电视、阿坝日报、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载体,开设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宣传专栏,每两周对季度检查、微信举报、群众投诉等环境治理“脏、乱、差”的地区、行为进行曝光。

  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每月形成两期工作信息和一期综合性简报,分别于每月15日前和28日前报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月28日前,向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报送一期综合性简报。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作为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惠民工程,作为完善城镇功能、塑造品牌形象的管理工程和坚持执政为民、检验干部队伍的作风工程,既是推进生态建设的重要载体,又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实现生态建设目标的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作用,把治理工作的要求和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各项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带头抓、亲自抓,深入抓。坚持一级抓一级,健全完善“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的责任体系,做到事事有人管、有人抓、有人具体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对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各项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州、县(市)市容市貌、工商、城乡建设住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垃圾乱扔、广告乱贴、摊位乱摆、车辆乱停、工地乱象”治理工作和“公路沿线、河道沿线、城乡结合部”的治理工作。

  (三)完善保障机制。坚持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架空线缆治理、餐厨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等支出需要,同时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鼓励、支持和吸引社会民间资金投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四)加强督促检查。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组,按照《关于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的实施意见》(阿州治考办〔2009〕1号)要求,坚持“检查、暗访、曝光、问责”联动,每季度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卧龙特别行政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县(市)、卧龙特别行政区要加强对各乡(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所辖村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自查自评,各乡(镇)对所辖村考核排名情况纳入州检查组季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五)严格绩效考核。州人民政府继续将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对各地区、各部门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负责做好绩效考评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中:各县(市)、卧龙特别行政区、各部门每月信息报送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内容;被上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部门曝光的,一次在目标考核总分中扣1分。各县(市)、卧龙特别行政区要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季度考核、专项工作开展、信息报送等,对所辖地区及景区环境治理工作进行考核评分,并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设定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排名末位的单位,在安排藏区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补助经费时给予限定。

  (六)实行“一票否决”和“末位约谈”机制。对党政主要领导未召开专题会议或者未在重要会议上安排、布置、强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县(市)、景区管理局、乡(镇),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治理问题、未按时完成重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利、连续两次季度考核排名末位或者全年三次季度考核排名末位的县(市)责任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进行约谈,并视情节做出责令其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提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等惩处决定。

  阿坝州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