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
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16〕4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文化厅、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
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化厅 财政厅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体育局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文化与体育管理方式的重要抓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5〕39号)精神,规范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提升现代公共文化治理能力水平,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适用、便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坚持与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坚持与完善文化、体育管理体制相衔接,制定协同配套、操作性强的政策体系和管理规范。
坚持群众需求导向。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需求有效对接。
丰富市场供给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来源、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规范管理注重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开展工作。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为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内容。
(四)购买机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各地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
1.选定购买方式。各地要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
2.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纳入当年部门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3.公开购买信息。购买主体通过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四川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内容、范围和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及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
4.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并将购买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按合同要求支付资金。
5.科学检查验收。购买主体作为服务的购买方负责对服务提供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共同开展,各项检查结果须作为项目付款的重要依据和结算的必要凭证。
6.及时动态调整。购买主体在购买服务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根据项目实施和社会反馈等情况,制定项目实施动态调整周期。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
(五)资金保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用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六)监督管理。
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
1.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签订合同,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
2.购买主体应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严禁转包、暗箱操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3.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
4.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具体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监督,加强对购买主体制度健全完善、信息公开、购买方式选择、合同签订与执行、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对承接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对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限制其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5.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监管。
6.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
(七)绩效评价。
1.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估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2.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完成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等进行绩效评价。
3.绩效评价要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将服务项目的完成情况、群众参与规模、群众满意度、活动影响力及资金使用绩效等作为量化计分考核主要指标。
4.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沟通。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和体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沟通,整合资源,共同研究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二)注重宣传引导,提高服务意识。各级文化、体育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三)制定购买目录,适时动态调整。根据国家面向全国发布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财政厅、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调整。各地也应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认真研究本地的公共文化服务购买需求,制定本地公共文化服务具体购买目录,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四川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
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四)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五)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六)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七)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八)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九)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九)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五)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六)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七)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八)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九)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四)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