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0365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坝县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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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坝县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结合工作实际,现将《阿坝县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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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8日
阿坝县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经依法授权、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以及实行垂直管理、双重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行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并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权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国家行政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各项行政职权,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奖励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第四条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阳光运行、全程监督、注重实效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权部门应当依托省政府统一构建的全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以下简称行权平台),在依法对所有行政权力进行清理规范的基础上,优化、简化行政权力的运行流程,并将其固化为电脑程序,实现行政权力运行依法、规范、公开。
行权平台主要包括:行政职权目录、电子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基础平台、行政权力运行监察平台。
第六条 行权部门应当将除涉及国家秘密及法律规定不应公开以外的其他所有行政权力纳入行权平台。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和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全县行政职权目录的编制、审核、管理和动态调整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全县行权平台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对各级行权部门开展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执纪监察。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权力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协调指导全县行政职权目录的审核、管理和动态调整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市)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法制监督。
第九条 行权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制度,负责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的下列工作:
(一)实现全业务全流程网上依法规范公开运行。
(二)行权平台的管理和维护。
(三)行政职权目录的编制、调整和更新。
(四)开展电子监察和法制监督。
第十条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的绩效考核,定期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行权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同级监察、法制部门。
第三章 行政职权目录
第十二条 行政职权目录是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的基础数据库,是电子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基础平台、行政权力运行监察平台运行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未进入行政职权目录的非涉密行政权力不得再行使。涉密行政权力事项不进入行政职权目录。行政职权目录通过电子政务大厅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县行权平台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行政权力的清理、审核和确认工作。
第十五条 行权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自身职能职责,组织开展行政权力清理,确定行政权力基本信息,编制外部流程图、内部流程图,规范行政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报同级行权平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列入行政职权目录。
(一)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包括:行政权力名称、事项本体代码、权力类型、法定实施主体、具体实施主体、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常见问题、相对人维权渠道、办理时限、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办理地点以及其他规定内容。
(二)行政权力外部流程图应当符合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操作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流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订流程图;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行政权力实际运行情况制订相应的流程图。
(三)行政权力内部流程图应当按照外部流程确定的基本程序和时限要求,通过行权平台的信息化系统,将办理行政事项的法定环节和步骤细化到内部办理的岗位,明确每一个岗位的岗位名称、工作职责、时间期限等。
第十六条 行权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享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全面清理裁量事项,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
(二)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
(三)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
(四)其他可能影响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权部门应当在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同级行权平台管理部门申请对行政职权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包括增加、取消行政权力,或者对行政权力名称、类别、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工作流程等进行变更。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
(二)作为行政权力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修改、废止。
(三)机构职能调整。
(四)其他有关情形。
第十八条 收到行权部门提出的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申请后,同级行权平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征求同级政府政务中心意见。
第十九条 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之日起15日内,行权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更新行政职权目录,并通过电子政务大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对长期不使用的行政权力,行权部门应当向同级行权平台管理部门申请暂停行使。暂停行使的行政权力若有执法案件产生,行权部门应当提前向同级行权平台管理部门申请恢复行使。
第二十一条 未经同级行权平台管理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的行政权力及其相关信息,不得列入行政职权目录。
第四章 电子政务大厅
第二十二条 县政务中心应当运用省政府统一开发的电子政务大厅系统平台,依托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搭建本级政府电子政务大厅。
第二十三条 电子政务大厅应当具备政务公开、网上办事、政民互动三大功能:
(一)公开本级政府行政职权目录和行政权力运行情况。
(二)行权部门应当设立对外受理窗口,通过电子政务大厅接收申请材料,完成网上预审、审核、办理。
(三)设置在线投诉、知识问答、在线咨询、网上调查等功能模块,开展网上投诉、咨询、查询和表格下载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行权部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限时办理网上咨询、投诉事项,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由行政相对人对办理情况进行评价,并通过电子政务大厅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行权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将行政职权目录、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电子监察信息等向同级电子政务大厅推送。
第五章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
第二十六条 县行权平台使用省政府统一开发的系统软件,由全省采用顶点分发方式统一维护升级,不得擅自修改软件、数据库和运行产生的数据。
需要拓展软件应用范围和功能,应当向县行权平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上级政府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七条 行权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职权目录中行政权力事项的基本信息、内部流程图、裁量基准,在行权平台中对每项行政权力事项设定独立的内部流程,固化流转环节。
内部流程应当实现行政权力事项办理中可能发生的补正、暂停、退回、多项处罚并案等操作。
第二十八条 行权部门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行权平台上审阅材料、填写意见、制作文书、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行权平台中应当传输和保留以下信息:
(一)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二)办件基本信息,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名称、行政权力编码、办件事由或名称(案件名称)、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受理时间、受理人、办件流水号等。
(三)行政相对人提交和岗位工作人员办理时产生的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电子表格、文档、扫描件)、内部审批单、案件审批单、调查取证材料、笔录等申请信息及内部办理信息。
(四)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行权平台中录入和保留办理意见,持否定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行权平台应当保留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的所有数据记录,操作人员不得更改、删除记录内容。
第三十一条 已建业务专网的部门,按照统一技术要求、接口标准、安全规范,接入同级行权平台,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避免重复录入。业务专网未有效接入行权平台前,行权部门应当同步在行权平台上开展业务办理,保证行权平台上运行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垂直管理部门的权力事项,原则上接入同级行权平台办理,有特殊需要,应当经对应的上级行权部门向州政府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可接入指定的行权平台。
第三十二条 行权平台分层级实施权限管理和基础数据维护,县行权平台分别设置地区管理员和部门管理员。地区管理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权限设定、分发、收回以及基础数据维护等工作;部门管理员负责部门内部权限设定、分发、收回以及基础数据维护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权平台的行政职权目录、电子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基础平台、行政权力运行监察平台总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实施安全防护。
第三十四条 新建行权平台时,应当将连接电子政务外网的网络部署及安全防护方案报上级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单位进行安全审查,经批准后实施。行权平台正式运行后,涉及网络结构、网络地址、设备调整等变更的,应当报上级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单位审核批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行权部门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制度,做好行权平台安全管理和维护保障工作,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六章 电子监督
第三十六条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督工作坚持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行权平台主管部门、行权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机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行权平台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平台日常监管工作和督促指导下级开展有关工作;行权部门按照落实主体责任要求,负责本部门平台日常监督工作;监察机关负责本级平台执纪监察工作和督促指导下级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对纳入行权平台(含行政审批系统)的行权事项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涉嫌违规违纪的行为,开展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行权平台管理部门和行权部门开展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视频监督。通过视频监察系统对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工作情况进行视频巡查,重点监督窗口人员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等情况。
(二)数据监督。通过数据监察系统对行权事项的信息公开情况和运行过程进行监督,重点监督黄灯预警、红灯报警等异常情况,及时督促整改。
(三)回访监督。通过电话、走访、网络等方式回访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情况;通过电子政务大厅开展满意度测评。
(四)受理投诉。受理行政相对人有关投诉,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九条 行权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行权平台的日常巡查,每个工作日巡查2次以上,出现预警报警事项,及时开展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向本级行权平台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行权平台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权平台的日常督查,县政务中心、县政府信息办每个工作日对县级行权平台督查1次以上。
第四十一条 行权平台主管部门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黄灯预警、红灯报警等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一)要求有关行权部门限期作出解释和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二)要求有关行权部门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及时处理预警、报警。
(三)对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监察机关(机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行权平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平台监督管理台账,做好日常监管情况记载,对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以及预警报警的处理情况,每季度报同级监察机关。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重点抽查发现的、行权平台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违规违纪问题,应认真调查处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建立平台监督管理情况定期汇总上报制度。及时收集行权部门预警报警事项督促整改和处理情况,每季度汇总报上级监察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五条 行权部门的监察人员应在同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加强对所在部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涉嫌违规违纪,进行执纪问责。
第四十六条 行权平台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行权部门和系统维护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严禁私自篡改、删除有关数据。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权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行权部门对外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与行政职权目录不一致的。
(三)行政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者行政机构职能调整,行权部门未及时申请对行政职权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的。
(四)行权部门未按照审定意见及时更新行政职权目录,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
(五)行权部门录入行政职权目录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不一致的。
(六)行政权力事项不进入行权平台运行,体外循环,事后录入,脱离电子监督的。
(七)行政权力事项不按时办理或不按流程办理,电子监察平台发出红灯报警的。
(八)擅自修改行权平台系统软件、数据库的,擅自更改、删除、复制、下载和传播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相关数据和资料的。
(九)未按规定报批网络部署及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按照网络部署及安全防护方案搭建行权平台,造成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
(十)被省、州视频监察系统巡查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十一)存在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
(十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权责任人不承担责任: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工作人员无法在承诺时限内实施行政权力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拒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九条 行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县行权平台主管部门、法制办公室、监察机关应当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被检查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函复整改情况。逾期未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下发监察建议书,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权部门未依法履行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职责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日内以适当方式将办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二条 行权部门、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行权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依法调查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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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结合工作实际,现将《阿坝县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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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县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经依法授权、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以及实行垂直管理、双重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行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并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权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国家行政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各项行政职权,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奖励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第四条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阳光运行、全程监督、注重实效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权部门应当依托省政府统一构建的全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以下简称行权平台),在依法对所有行政权力进行清理规范的基础上,优化、简化行政权力的运行流程,并将其固化为电脑程序,实现行政权力运行依法、规范、公开。
行权平台主要包括:行政职权目录、电子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基础平台、行政权力运行监察平台。
第六条 行权部门应当将除涉及国家秘密及法律规定不应公开以外的其他所有行政权力纳入行权平台。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和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全县行政职权目录的编制、审核、管理和动态调整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全县行权平台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对各级行权部门开展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执纪监察。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权力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协调指导全县行政职权目录的审核、管理和动态调整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市)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法制监督。
第九条 行权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制度,负责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的下列工作:
(一)实现全业务全流程网上依法规范公开运行。
(二)行权平台的管理和维护。
(三)行政职权目录的编制、调整和更新。
(四)开展电子监察和法制监督。
第十条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的绩效考核,定期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行权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同级监察、法制部门。
第三章 行政职权目录
第十二条 行政职权目录是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的基础数据库,是电子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基础平台、行政权力运行监察平台运行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未进入行政职权目录的非涉密行政权力不得再行使。涉密行政权力事项不进入行政职权目录。行政职权目录通过电子政务大厅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县行权平台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行政权力的清理、审核和确认工作。
第十五条 行权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自身职能职责,组织开展行政权力清理,确定行政权力基本信息,编制外部流程图、内部流程图,规范行政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报同级行权平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列入行政职权目录。
(一)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包括:行政权力名称、事项本体代码、权力类型、法定实施主体、具体实施主体、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常见问题、相对人维权渠道、办理时限、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办理地点以及其他规定内容。
(二)行政权力外部流程图应当符合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操作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流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订流程图;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行政权力实际运行情况制订相应的流程图。
(三)行政权力内部流程图应当按照外部流程确定的基本程序和时限要求,通过行权平台的信息化系统,将办理行政事项的法定环节和步骤细化到内部办理的岗位,明确每一个岗位的岗位名称、工作职责、时间期限等。
第十六条 行权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享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全面清理裁量事项,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
(二)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
(三)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
(四)其他可能影响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权部门应当在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同级行权平台管理部门申请对行政职权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包括增加、取消行政权力,或者对行政权力名称、类别、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工作流程等进行变更。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
(二)作为行政权力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修改、废止。
(三)机构职能调整。
(四)其他有关情形。
第十八条 收到行权部门提出的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申请后,同级行权平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征求同级政府政务中心意见。
第十九条 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之日起15日内,行权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更新行政职权目录,并通过电子政务大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对长期不使用的行政权力,行权部门应当向同级行权平台管理部门申请暂停行使。暂停行使的行政权力若有执法案件产生,行权部门应当提前向同级行权平台管理部门申请恢复行使。
第二十一条 未经同级行权平台管理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的行政权力及其相关信息,不得列入行政职权目录。
第四章 电子政务大厅
第二十二条 县政务中心应当运用省政府统一开发的电子政务大厅系统平台,依托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搭建本级政府电子政务大厅。
第二十三条 电子政务大厅应当具备政务公开、网上办事、政民互动三大功能:
(一)公开本级政府行政职权目录和行政权力运行情况。
(二)行权部门应当设立对外受理窗口,通过电子政务大厅接收申请材料,完成网上预审、审核、办理。
(三)设置在线投诉、知识问答、在线咨询、网上调查等功能模块,开展网上投诉、咨询、查询和表格下载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行权部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限时办理网上咨询、投诉事项,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由行政相对人对办理情况进行评价,并通过电子政务大厅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行权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将行政职权目录、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电子监察信息等向同级电子政务大厅推送。
第五章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
第二十六条 县行权平台使用省政府统一开发的系统软件,由全省采用顶点分发方式统一维护升级,不得擅自修改软件、数据库和运行产生的数据。
需要拓展软件应用范围和功能,应当向县行权平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上级政府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七条 行权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职权目录中行政权力事项的基本信息、内部流程图、裁量基准,在行权平台中对每项行政权力事项设定独立的内部流程,固化流转环节。
内部流程应当实现行政权力事项办理中可能发生的补正、暂停、退回、多项处罚并案等操作。
第二十八条 行权部门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行权平台上审阅材料、填写意见、制作文书、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行权平台中应当传输和保留以下信息:
(一)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二)办件基本信息,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名称、行政权力编码、办件事由或名称(案件名称)、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受理时间、受理人、办件流水号等。
(三)行政相对人提交和岗位工作人员办理时产生的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电子表格、文档、扫描件)、内部审批单、案件审批单、调查取证材料、笔录等申请信息及内部办理信息。
(四)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行权平台中录入和保留办理意见,持否定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行权平台应当保留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的所有数据记录,操作人员不得更改、删除记录内容。
第三十一条 已建业务专网的部门,按照统一技术要求、接口标准、安全规范,接入同级行权平台,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避免重复录入。业务专网未有效接入行权平台前,行权部门应当同步在行权平台上开展业务办理,保证行权平台上运行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垂直管理部门的权力事项,原则上接入同级行权平台办理,有特殊需要,应当经对应的上级行权部门向州政府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可接入指定的行权平台。
第三十二条 行权平台分层级实施权限管理和基础数据维护,县行权平台分别设置地区管理员和部门管理员。地区管理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权限设定、分发、收回以及基础数据维护等工作;部门管理员负责部门内部权限设定、分发、收回以及基础数据维护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权平台的行政职权目录、电子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基础平台、行政权力运行监察平台总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实施安全防护。
第三十四条 新建行权平台时,应当将连接电子政务外网的网络部署及安全防护方案报上级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单位进行安全审查,经批准后实施。行权平台正式运行后,涉及网络结构、网络地址、设备调整等变更的,应当报上级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单位审核批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行权部门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制度,做好行权平台安全管理和维护保障工作,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六章 电子监督
第三十六条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督工作坚持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行权平台主管部门、行权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机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行权平台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平台日常监管工作和督促指导下级开展有关工作;行权部门按照落实主体责任要求,负责本部门平台日常监督工作;监察机关负责本级平台执纪监察工作和督促指导下级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对纳入行权平台(含行政审批系统)的行权事项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涉嫌违规违纪的行为,开展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行权平台管理部门和行权部门开展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视频监督。通过视频监察系统对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工作情况进行视频巡查,重点监督窗口人员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等情况。
(二)数据监督。通过数据监察系统对行权事项的信息公开情况和运行过程进行监督,重点监督黄灯预警、红灯报警等异常情况,及时督促整改。
(三)回访监督。通过电话、走访、网络等方式回访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情况;通过电子政务大厅开展满意度测评。
(四)受理投诉。受理行政相对人有关投诉,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九条 行权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行权平台的日常巡查,每个工作日巡查2次以上,出现预警报警事项,及时开展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向本级行权平台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行权平台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权平台的日常督查,县政务中心、县政府信息办每个工作日对县级行权平台督查1次以上。
第四十一条 行权平台主管部门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黄灯预警、红灯报警等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一)要求有关行权部门限期作出解释和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二)要求有关行权部门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及时处理预警、报警。
(三)对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监察机关(机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行权平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平台监督管理台账,做好日常监管情况记载,对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以及预警报警的处理情况,每季度报同级监察机关。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重点抽查发现的、行权平台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违规违纪问题,应认真调查处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建立平台监督管理情况定期汇总上报制度。及时收集行权部门预警报警事项督促整改和处理情况,每季度汇总报上级监察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五条 行权部门的监察人员应在同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加强对所在部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涉嫌违规违纪,进行执纪问责。
第四十六条 行权平台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行权部门和系统维护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严禁私自篡改、删除有关数据。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权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行权部门对外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与行政职权目录不一致的。
(三)行政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者行政机构职能调整,行权部门未及时申请对行政职权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的。
(四)行权部门未按照审定意见及时更新行政职权目录,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
(五)行权部门录入行政职权目录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不一致的。
(六)行政权力事项不进入行权平台运行,体外循环,事后录入,脱离电子监督的。
(七)行政权力事项不按时办理或不按流程办理,电子监察平台发出红灯报警的。
(八)擅自修改行权平台系统软件、数据库的,擅自更改、删除、复制、下载和传播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相关数据和资料的。
(九)未按规定报批网络部署及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按照网络部署及安全防护方案搭建行权平台,造成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
(十)被省、州视频监察系统巡查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十一)存在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
(十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权责任人不承担责任: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工作人员无法在承诺时限内实施行政权力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拒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九条 行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县行权平台主管部门、法制办公室、监察机关应当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被检查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函复整改情况。逾期未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下发监察建议书,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权部门未依法履行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职责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日内以适当方式将办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二条 行权部门、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行权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依法调查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