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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0365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县采用民办公助方式推进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7-09-22

【 关 闭 】

阿县府发〔201752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省州属事业单位,各寺庙管理委员会:

《阿坝县采用民办公助方式推进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县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bet0365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

 

 

 

阿坝县采用民办公助方式推进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用民办公助方式推进项目建设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支农政策的导向作用,构建“投、建、管”三位一体的支农项目建设机制,充分体现农牧民主体地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053号)以及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认识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民办公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业投入机制。推行民办公助方式,建立在政府积极支持引导下,国家、农户、社会多元化投入,共同推进支农项目建设的新机制,是现阶段完善农业投入方式,解决农业农村投入不足的有效途径。

(二)民办公助有利于加快农村民主管理进程。通过推行民办公助方式,推进完善以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议事决策机制,促进乡村政权组织转变职能,密切干群关系,为支农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提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的组织经营主体地位,扩大农牧民的参与和受益范围,激发调动农牧民民主议事、定事、办事、管事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农村民主管理进程。

(三)民办公助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农项目是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增加农牧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的重要手段,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推行民办公助方式,鼓励有劳动力的贫困户和村民投入到项目建设中,增加贫困户和村民的收入,精准施策全方位促进脱贫工作。赋予民办公助新的内涵,增添民办公助新的措施,加快推进支农项目建设,为新农村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第三条  正确把握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农牧民自愿原则。要以农牧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以统一规划为依托,以加强组织动员为纽带,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使政府投入和农牧民筹资筹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支农项目建设。

(二)农牧民主体原则。要突出农牧民是项目的直接受益主体、自愿出资出劳主体和建设管理监督主体,以农牧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支农项目为切入点,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推行民办公助。包括农户、大户自建项目,联户建设项目,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村组集体或联村联组建设项目等。

(三)公开透明原则。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议事程序规范化、机制制度科学化、项目申报真实化、资金管理精细化,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范围标准及采取民办公助方式建设项目

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适用范围。一是除基本建设和中央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支农项目外,藏区专项、中央预算内和省州财政专项资金文件、行业文件有规定可采取民办公助方式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且资金总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在上述适用范围,但需采取民办公助方式建设的项目,报政府审批;二是县级财政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整合资金统筹安排的建设项目),需采取民办公助方式建设的项目,报政府审批。以农牧民(僧尼)自愿的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牧民(僧尼)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为直接受益对象。主要包括用于以下建设内容的项目资金:渠系(含支渠、斗渠、农渠、毛渠)、河堤、节水灌溉、蓄水池、囤水田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与防洪设施,户用沼气、安全饮水等小型农村公益设施,村组道路、畜禽圈舍、生产便道、山粪池等小型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种子、苗木、种畜禽、化肥、地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补助,新建、改建、扩建、风貌改造等民居建设补助和农村新型社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对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工程类项目在开工建设前需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补助标准。中央和省对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由县政府根据项目类别、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投资额度、建设规模、物价因素和农牧民出资出劳等情况,按照单位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补助标准,实行定额补助。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解决项目建设所需材料、工具、机械租赁、外聘技工工资等直接工程支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型农村公益设施和小型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单位造价的50%;对农业生产资料的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单位价格的40%;扶贫资金的补助标准可在上述对应补助比例基础上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单位造价的70%。

第七条  筹资筹劳的标准村内采用“一事一议”的议事方式,筹资筹劳原则上实行上限控制,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得超过40元,一事一议筹劳,每个劳动力(男18—60岁,女18—55岁)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筹劳标准工日工价,原则上不超过建设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信息标准。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需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折资工日数不得超过7个。每个标准工日工价,不得超过30元,在校学生、伤残军人、孕妇等免除筹资筹劳;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筹劳义务的,可以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予以减免。具体的筹资筹劳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根据实际需要和经大多数村民同意,在不增加劳动力负担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筹资金额、筹劳天数,但必须报乡、镇(场)人民政府、资金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村民自愿可以实行以劳折资,但严禁强行以劳折资。

 第八条  资金来源。在政府补助的支农项目资金引导下,激励农牧民自愿出资出劳,鼓励集体经济投入,倡导社会捐赠赞助,形成支农项目的稳定投入机制。在资金使用中,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形式资金合力,实现整体打造,提高使用绩效。

 第九条  补助方式。支农项目补助资金主要以货币方式兑现,要按照项目资金规定的补助标准和支持环节进行补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材料、工具、农业生产资料等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采购。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按照项目资金规定的补助标准和支持环节进行补助。村民投劳补助或外聘技工工资以货币形式直接补助到村民或外聘技工“一折(卡)通”;购买材料、工具、农业生产资料等原材料费用或机械租赁支出原则上直接支付到供应商。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条 民主议事。

(一)召开村民(僧尼)大会或村民(僧尼)代表会议通报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资金来源、规模,拟修建项目内容、修建方式等)、村民(僧尼)筹工筹劳情况(重点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筹劳情况),征求意见,形成决议。充分听取项目区群众意见,对工程建设内容、自愿出资出劳数量、建设方式等,由村两委(寺庙民管会)提议,村民(僧尼)代表审议,全体村民(僧尼)决议。坚决不办群众不愿办、不参与办、不能办的事。

(二)成立项目推进小组(包括项目质量监督小组、村民(僧尼)理财小组、村民(僧尼)领导小组),村组干部不能担任项目监督小组和村民理财小组成员,也不能参与工程建设、材料采购等。

(三)根据村民(僧尼)大会或村民(僧尼)代表会议决议结果,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要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的原则,在项目区85%以上群众自愿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设计,统一质量标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自下而上逐级申报。

(四)公开公示(包括村民/僧尼大会或村民/僧尼代表会议内容,项目推进小组,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应在乡、村两级政务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天数不少于七天,公示后形成公示结果。

 第十一条  项目审查。村两委(寺庙民管会)将村民(僧尼)决议后形成的方案上报乡、镇(场)政府,乡、镇(场)政府对村两委(寺庙民管会)决议后的方案严格把关,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充分尊重农牧民(僧尼)意愿,经过项目区农牧民(僧尼)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民主议事过程是否规范,会议记录、村民(僧尼)签字等资料是否齐备;申报项目的村组集体或专业合作社是否具有组织农牧民(僧尼)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工程类项目在开工建设前需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一)村民(僧尼)自建。未达到招标和比选规模标准、技术要求不高、村民(僧尼)能够自行建设的工程,编制村民(僧尼)自建项目实施方案、投资概算表,经受益村民(僧尼)代表会议讨论,乡、镇(场)政府审核把关,经乡、镇(场)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方案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立项、工程设计、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补助标准、技术标准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相关程序审查批准同意后,由村委会(寺庙民管会)组织村民(僧尼)自行建设,相关部门全程提供技术服务。

1.村民(僧尼)自行建设项目,村委会(寺庙民管会)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县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实施地乡、镇(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实施地乡、镇(场)政府再与村委会(寺庙民管会)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村民委员会(寺庙民管会)与农户(僧尼)签订自建协议。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材料、工具、农业生产资料等由村民(僧尼)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采购,应由村民委员会(寺庙民管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乡、镇(场)人民政府组成询价小组,询价采购。村民(僧尼)理财小组负责原材料采购登记和原始凭证的保存,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并在项目完工后,与投劳登记表一并进行公示。

3.机械租赁、外聘技工工资等直接工程支出,由村民(僧尼)通过“一事一议”进行确定,要在不高于市场价的基础上签订合同。项目监督小组做好机械与技工出工登记,并对出工情况进行监督。

4.乡、镇(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村民(僧尼)自建项目的组织领导、项目初审和项目具体实施的监督管理,协助村两委(寺庙民管会)做好村民(僧尼)自建项目方案制定、资料及表格的填报、收集、归档。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村民(僧尼)自建项目进行技术指导,深入开展技能培训和服务,提升村民管理和实施项目的技术水平,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技术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和村民(僧尼)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范施工。

(二)对外承建。对技术相对复杂的工程,项目地乡、镇(场)人民政府根据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村民(僧尼)议事会议决策情况编制实施方案后按照第二章第五条“采取民办公助方式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流程申报后实施。

1.由村两委(寺庙民管会)发布施工队伍选聘公告。

2.施工队伍资格审查和报名。

3.施工队伍竞选会议,由村民(僧尼)或村民(僧尼)代表民主选择施工队伍。

4.公开公示施工队伍竞选会议内容。

5.公示无异议后,发施工队伍确定通知书。

6.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7.发布施工公告。

第十三条  配套设备采购管理。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固定资登记,健全管护制度;特殊性项目经村民决议会决议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管理。村民(僧尼)质量监督小组负责组织村民(僧尼)对工程建设开展以质量为重点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并将经批复的实施主要内容、招标方式、竞标结果、项目进展、资金支付方式等在村务公开栏或施工现场进行公示,保障村民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验收。

1.项目监督小组对工程进度督促检查情况。

2.项目工程建设对比图片。

3.农牧民投工投劳记录。

4.工程竣工公示与公示结果。

5.由村(寺)、乡两级验收后,再由县级相关行业部门(需要组织环保部门“三同时”:同时施工、同时设计、同时验收)验收,验收过程必须有村委会(寺庙民管会)干部、村民代表和受益群众代表全程参与。验收结束要出具验收报告,并有村民(僧尼)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代表签字同意。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工程实施情况、工程开工及完工日期、完成工程量情况、验收意见等。

第十六条  项目管护。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明晰产权,归项目主体所有。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其产权归个人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量化到成员账户。村组集体或联村建设项目获得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分别纳入村组集体经济账内核算,其产权归村组集体所有。项目主体可以负责日常管护,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让项目发挥应有的效能,使农牧民长期受益。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项目验收后,由村两委将项目相关资料报乡、镇(场)政府与相关部门进行资金拨付审批,审批后报财政部门拨付资金。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全额用于项目建设,各乡、镇(场)不得将建设资金用于开支工作经费,更不得从中提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

采用民办公助方式的支农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先建后补,可以预拨部分资金,待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探索以“一折(卡)通”的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兑现给受益农户。经项目所在乡、镇(场)政府审核同意申请报账,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支农项目的批复文件;

(二)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报告、阶段性验收记录及其相关资料;

(三)对外承建的项目,应当提供通过“一事一议”议事方式确定专业施工队的记录、项目承建合同、项目工程结算清单、工程税务发票等;

(四)由村民(僧尼)(包括贫困户)实施的自建项目,应当提供按工程到户的资金补助花名册,须载明受益村民(僧尼)姓名、身份证号码、财政支农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验收情况、补助标准及补助数额等,且必须经受益村民(僧尼)签字认可;

(五)通过村民(僧尼)“一事一议”方式采购的材料、工具、农业生产资料等原材料,由供应商提供税务发票;外聘人员与机械租赁等其他工程直接支出,应提供劳务发票与租赁发票等其他相关税务发票;

(六)公示资料。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批复与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受益范围、实施主体、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管护责任、物资领用、出资出劳、竣工验收等,应当按规定在受益区范围进行公示且无异议。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县、乡、村(寺庙)要建立项目档案或数据库,将村民(僧尼)“一事一议”的会议记录、村民(僧尼)签字、筹资筹劳方案、物资领用发放、项目资金申请及兑付等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组织领导。乡、镇(场)政府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具体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等工作。村“两委”干部要发挥好带头、表率作用,发动和组织村民开展“一事一议”,积极出资出劳。县农工委、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扶贫等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建设管理、工程管护等工作;财政等部门要做好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十条 民主议事。要建立健全“一事一议”的民主议事机制。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的原则,规范议事程序,明确议事范围,确定限额标准,细化管理措施,正确引导农牧民出资出劳或以资抵劳。所议之事要符合大多数农牧民的需要,议事过程坚持民主程序,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力度,不准违反民主议事程序开展村民出资出劳,不准向农牧民下达出劳指标,强迫农牧民出资出劳建设政府“形象工程”,加重农牧民负担。要发挥监察、审计、财政等监督部门的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对截留、挤占、挪用、滞留、抵扣、贪污及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明纪律。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到“四个确保、四个不得”,即确保“一事一议”制度不断完善,确保最大限度地发挥支农项目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及时足额兑现支农项目资金,确保农牧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直接受益;不得将支农项目变成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增加农牧民负担,产生新的乡村债务,不得将“一事一议”变成上级立项、农牧民配套的“钓鱼工程”,不得疏于对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降低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对有失职、渎职、谎报材料、套取资金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