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0365关于印发《阿坝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县府发〔20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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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坝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省州属各单位,各寺庙管理委员会:
《阿坝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实施细则》已经十三届县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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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8日
阿坝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州精准扶贫工作部署,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设立县级教育和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川财办〔2016〕38号)、《四川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办〔2017〕20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全省四项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农〔2017〕65号)、《阿坝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一站式”医疗保障报销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阿州卫计发〔2017〕114号)、《阿坝州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阿州卫计发〔2017〕89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2个扶贫专项201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8〕3号)及《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度贫困县脱贫攻坚专项201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脱贫办发〔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健康扶贫工作开展实际,特制定《阿坝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和完善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展可持续、公开公平公正、基金救助与个人担负相结合、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基本原则,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有个好身子。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帮扶政策基础上,仍然存在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病得不到及时合理治疗。
二、范围对象
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和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中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和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肺癌、乳腺癌、宫颈癌、儿童肿瘤、尘肺病等重特大疾病患者。
三、具体内容
(一)成立基金。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阿坝县卫生救助扶贫基金。主要负责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筹集和日常审核报销工作。
(二)资金筹集渠道。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多渠道饮水、一个管道出水的原则”,规模为500万。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应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三)基金救助条件。卫生基金救助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1.户籍在本县区域内。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3.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贫困患者。
4.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
5.拟救助对象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和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肺癌、乳腺癌、宫颈癌、儿童肿瘤、尘肺病等重特大疾病患者。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享受该基金救助,必须同时满足条件1、2、3;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要享受该基金救助,必须同时满足条件1、3、4、5。
(四)基金救助标准。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人每年5000元之内,超过救助标准封顶线5000元的,需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基金支付能力、贫困患者个人负担、患者家庭困难程度等相关因素确定,重点向重大疾病贫困患者倾斜,确保“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具体执行中,对确需超过上述救助标准给予救助的特殊困难患者,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
(五)基金救助内容。
1.县域内住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及“倾斜支付”全额报销,政策范围外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占比均控制在5%以内,剩余部分由基金全额救助。
2.门诊费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产生的慢性病及重大疾病(医保局确认)门诊维持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民政救助(符合民政救助范围内)报销后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占比均控制在5%以内,剩余部分由基金全额救助。
3.县域外住院: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费用在优先落实医疗卫生“十免四补助”的基础上通过城乡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商业保险、民政救助、重大疾病专项补助、重大疾病特殊补助、医药爱心基金等渠道报销救助后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占比均控制在5%以内,剩余部分由基金全额救助。
4.住院分娩:建档立卡贫困孕产妇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范围内的,应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危急重症孕产妇确需转诊救治的除外),通过城乡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医药爱心基金等渠道报销救助后,剩余部分由基金全额救助,确保实现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全免费。
5.大病专项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
6.拟救助对象: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和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肺癌、乳腺癌、宫颈癌、儿童肿瘤、尘肺病等重特大疾病。
7.救助顺序:以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大病医疗保险赔付、基本医疗保险倾斜支付、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赔付、民政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或医疗爱心基金、卫生扶贫基金、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基金的支付顺序,对患重大疾病州域内确实无法解决并依规转诊至省级医疗机构的贫困患者住院费用,通过“一减免四保险一救助”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或医药爱心基金解决40%,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或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基金解决60%。(如果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医药爱心基金或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基金不能救助时,由卫生扶贫救助基金进行救助)。
(六)基金救助流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病就医优先落实医疗卫生“十免四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补充商业保险→民政医疗救助→重大疾病专项救助→重大疾病特殊补助→爱心基金救助→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救助(含县政府审批)。
1.基本医保: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政策进行报销,对政策范围内费用予以报销。
2.大病保险: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对个人承担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再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规定报销。
3.“倾斜支付”:在县域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予以倾斜支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和目录内个人自付部分。
4.补充商业保险:医保局审核后,按照补充商业保险相关规定报销。
5.民政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县域外政策目录范围内住院费用给予救助,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报销后剩余合规费按70%给予救助,封顶线为5万/年/人;对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患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门诊救助。救助限额、比例、程序按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6.重大疾病专项救助:县医保局审核后,按重大疾病专项救助相关规定进行救助。
7.重大疾病特殊补助:县医保局审核后,按重大疾病特殊补助相关规定进行补助。
8.爱心基金救助:由医保局初审并提供相关材料,卫计局复审后,按爱心基金救助相关程序进行救助。
9.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救助:对经上述渠道报销(救助)后,再由卫计局按照《阿坝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实施细则》规定给予救助,通过以上流程进行报销(救助)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县域内住院、依规转诊至县域外住院和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个人支付占比均控制在5%以内;确保实现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孕产妇在县域内住院分娩全免费(危急重症孕产妇确需转诊救治的除外);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中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和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肺癌、乳腺癌、宫颈癌、儿童肿瘤、尘肺病等重特大疾病患者,依规转诊至省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或医药爱心基金解决40%,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或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基金解决60%。
10.前一部门报销(补偿)规定费用,同时出具已经报销是金额证明,下一部门在剩余范围内按照规定标准相应的费用,以此类推。避免重复报销、无票报销费用或报废无票情形。
(七)基金管理方式。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卫生计生局、财政局在每月5日前,以县为单位按时向州卫生计生委、州财政局报送上月卫生基金统计报表。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筹集。建立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是切实减轻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重要举措,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动行政机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爱心人士及社会广泛参与,开展筹资,并将其纳入部门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考核。
(二)广泛宣传。县级各部门、各乡镇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宣传工作,宣传部门及电视台要通过电视、网络、公告、发放宣传册、电子显示频等方式,层层发动,广泛宣传,提高社会知晓率和参与率。
(三)强化监督管理。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县卫生计生局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县人民政府要对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卫生扶贫救助基金运行安全、使用合理。县卫生计生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基金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收支情况、结余情况等,让基金在“阳光下”运行。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定执行到2020年。
原《bet0365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阿县府办发〔2017〕61号)文件废止。
本实施细则由阿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阿坝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名单
附 件
阿坝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名单
主 任:陈宝华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主任:更仁磋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邹贵勋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董品茹 县财政局局长
张卫勇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良强 县民政局局长
赵 林 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局长
蒋 阳 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任新明 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局长
杨昌全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由邹贵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昌全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